(2015)海民初字第4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舒华阳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舒华阳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784号原告北京舒华阳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秦皇岛市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舒华阳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舒华阳光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秦皇岛市富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1元,减半收取,即7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爱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思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