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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商诉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邢飞鸿与葛卫兵、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飞鸿,葛卫兵,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商诉保字第00017号申请人邢飞鸿。被申请人葛卫兵。被申请人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海门市海门街道狮山路131号。法定代表人顾洪才,董事长。申请人邢飞鸿称,2006年12月,被申请人葛卫兵挂靠被申请人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承接中国华北冶金建设公司青岛分公司总包的青岛百通馨苑工程中三期六区4、5、6、16号工程中的土建工程。因被申请人葛卫兵在工程施工期间资金困难,经双方协商,申请人同意为其提供部分垫资。自2007年3月至同年10月,申请人共垫资款项计人民币950195元,均由被申请人葛卫兵挂靠的南通三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工程设立的项目部出具收据,款项已经实际用于案涉工程。申请人为了主张权利,曾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款项未果。现因被申请人葛卫兵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情况紧急,如不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的权益将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失,故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葛卫兵名下价值人民币120万元的财产,陈卫升以其坐落于海门市海门镇国际商务花园47幢102室的住房一套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葛卫兵名下价值人民币12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陈卫升为申请人邢飞鸿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的海门镇国际商务花园47幢102室的住房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砚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