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执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娟、吕会珂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242-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山区沿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范京卫,理事长。被执行人:吕娟。被执行人:吕会珂。被执行人:吕会山。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吕娟、吕会珂、吕会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博商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运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