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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德州鲁越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马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州鲁越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催字第10号申请人:德州鲁越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新城市花园41楼2单元402室。法定代表人马红。申请人德州鲁越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审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票据做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招商银行杭州钱塘支行号码为3080005394966658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壹拾壹月贰拾捌日,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伍年伍月贰拾捌日,出票人为杭州苏泊尔南洋药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为上海多封贸易有限公司、德州鲁越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德州鲁越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季    隽    虹审判员 蔡智群人民陪审员马燕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夏         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