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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棋与陈浩鸣,陈槟,戴玉,深圳市汇通亚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吉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棋,陈浩鸣,陈槟,戴玉,深圳市汇通亚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吉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969号原告张棋,男,汉族,1967年2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陈浩鸣,男,汉族,1995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陈槟,男,汉族,1988年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戴玉,男,汉族,1989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深圳市汇通亚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与福华路交汇处现代国际商务大厦2010。法定代表人李吉帆。被告李吉帆,男,汉族,1982年5月28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 琪人民陪审员 张 琦人民陪审员 邹冬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金 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