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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黄良木与吕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良木,吕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2135号原告:黄良木,男,1977年4月20日生,汉族。被告:吕兵,男,1991年7月8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俞能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良木与被告吕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良木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良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良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26.5元,由黄良木负担。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