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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谭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谭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民初字第00092号原告李某某,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被告谭某某,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谭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至2013年8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陈家坝镇移民安置房工程工地做工,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4200元未付,并向其出具欠条一张。经多次催要,被告仅付2000元,先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下欠工资2200元。被告谭某某未出庭,在审理中以短信形式答辩称,拖欠原告工资属实。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3年8月,原告经谭某甲介绍在被告承包的陈家坝镇移民安置房工程工地做工,被告支付了部分工资后,经结算尚欠4200元,被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李某某工资4200元,后经原告催要,仅给付2000元,剩余220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被告于2015年9月7日13时24分给1389162****机主发送的短信记录、谭某甲的调查笔录在卷为证,并与原告陈述相互印证。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建筑工地做工,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被告欠原告2200劳动报酬应当支付,原告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工资2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谭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涛人民陪审员  谭正捷人民陪审员  曹德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