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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779号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91年4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85年3月20日,汉族,户籍地甘肃省通渭县,农村居民。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垭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