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方民一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一初字第344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住中方县铜湾镇。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出生,住中方县铜湾镇。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8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考虑到家庭和谐幸福,子女健康成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向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福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