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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亮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亮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陈亮,男,1981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叶顺风,女,1979年5月15日生,汉族。申请人陈亮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股金证(股东户名陈亮、股金账号3201240001702000189488、开户日期2009年4月14日、投资股股数为71250股、股金证号为400017535)失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陈亮可向江苏溧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股金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怀宝审判员  徐南京审判员  黄殿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梅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