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申请执行王付欣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王付欣,李松芳,王宝欣,王春萍,王西海,张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17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负责人刘磊,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付欣,男,生于1962年2月28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沙陀村*组。被执行人李松芳,女,生于1963年4月5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沙陀村*组。被执行人王宝欣,男,生于1967年12月30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沙陀村*组。被执行人王春萍,女,生于1971年1月26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沙陀村*组。被执行人王西海,男,生于1958年11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沙陀村*组。被执行人张雪玲,女,生于1963年8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沙陀村*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禹民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付欣、李松芳、王宝欣、王春萍、王西海、张雪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以(2015)禹执字第1772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付欣、李松芳、王宝欣、王春萍、王西海、张雪玲至今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付欣、李松芳、王宝欣、王春萍、王西海、张雪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付欣、李松芳、王宝欣、王春萍、王西海、张雪玲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晓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