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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广照与刘小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照,刘小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997号原告:刘广照,男,195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刘小运,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照与被告刘小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刘小运因其哥哥刘广林欠原告刘广照借款而自愿承诺承担部分还款责任,但原告已就刘广林所欠的全部借款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判决并进入执行阶段,现原告再次基于与刘广林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诉请被告刘小运代为刘广林归还借款55万元,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活动原则。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广照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费维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代)  贺心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