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铁道部扬州培训中心与扬州市业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铁道部扬州培训中心,扬州市业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仲审执字第00127号申请人铁道部扬州培训中心(铁道部扬州疗养院),住所地在扬州市扬子江北路451号。法定代表人齐润梅,总经理。被申请人扬州市业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扬冶路西浮桥跃进32号。法定代表人李玮,董事长。铁道部扬州培训中心(铁道部扬州疗养院)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5)扬仲裁字第151号裁决书一案,被申请人扬州市业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对上述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上述仲裁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铁道部扬州培训中心(铁道部扬州���养院)请求执行扬州仲裁委员会(2015)扬仲裁字第151号裁决书的申请应予准许。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姜 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