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与宋洪光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534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被执行人宋洪光,农民。被执行人韩世刚,农民。被执行人娄兴年,农民。被执行人谢秉青,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宋洪光、韩世刚、娄兴年、谢秉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洪光、韩世刚、娄兴年、谢秉青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栖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于 博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新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