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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蒋贵英与重庆宇昌海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四象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贵英,重庆宇昌海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四象实业有限公司,余海波,曹艳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619号原告蒋贵英,住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被告重庆宇昌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银杏大道30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0720-2。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四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龙湖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06565223-7。法定代表人余学旺,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余海波,住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第三人曹艳华,住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本院在审理蒋贵英诉重庆宇昌海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四象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余海波、曹艳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贵英于2015年9月8日以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贵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贵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蒋贵英负担。审判员 夏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谭玉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