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东方石油化工厂与河北鑫铭制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唐山市东方石油化工厂,河北鑫铭制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09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唐山市东方石油化工厂,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唐柏路南头西侧。法定代表人杨革民,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鑫铭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装备制造园区(亢各庄村南)。法定代表人付宝中,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北省唐山市东方石油化工厂与河北鑫铭制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02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王爱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会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