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法执字第4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段其云、易贤泳与冷水江市和天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冷水江市东苑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其云,易贤泳,冷水江市和天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冷水江市东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466-2号申请执行人段其云。申请执行人易���泳。被执行人冷水江市和天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金竹西路13号。法定代表人谢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冷水江市东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谢晓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冷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冷水江市冷水江市和天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冷水江市东苑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冷水江市和天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冷水江市东苑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收入)29630.62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29630.62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栋湘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郭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