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雅合恰德公与张德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玛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合恰德公,张德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沁民初字第88号原告雅合恰德公,男,藏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张德生,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原告雅合恰德公诉被告张德生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生青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合恰德公、被告张德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雅合恰德公诉称,2015年4月份,原、被告之间经过协商,由被告张德生起草书写了《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给我修建三层砖混结构的房屋(其中地基为八层建设标准)。合同签订后,被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原告也是按照约定根据工程进度付款,完全履行了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和支付与结算”的条款义务。先后付款170000元。但是,被告在施工到了一层封顶的工程进度后,不再继续施工,剩余工程处于停滞状态。工程材料堆放在场地,明显影响到约定的工期。经我多次催促被告履约,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脱甚至拒接电话。后来,被告提出要我承担起租赁钢管的费用,我表明自己没有承担该费用的合同约定义务后,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我和被告约定工程于2015年8月15日完工,但由于被告不履行合同,擅自将所挖的围栏拆除,导致我的水泥、材料大量丢失。现迫于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德生继续履行合同,如果被告不履行合同,所有材料款及丢失的材料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德生辩称,我不履行合同的原因有:1、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让我看管工地,故原告丢失的材料不应由我承担而是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2、钢管的租金和围栏都是我垫付的钱,因原告迟迟不付款所以我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就将我自己出钱租的钢管拿走了,围栏也是我拆除的。3、在挖地基时我的工人受伤后找原告协商支付医疗费未果,现工人的医疗费十几万元都是由我一人支付的。4、所有的亲戚都投靠我来打工由于我的工人出事故后我赔偿了十几万元导致我现在没有钱,因找原告支付医疗费未果我们就停工了。5、所有盖房用的钢管都是我租的因原告不承担租金使我无法继续完成此工程。6、做化粪池时因原告找不到车拉沙子,也是我帮他找了车拉沙子的,沙子拉完后原告以方向不对为由至今未付沙款。7、第一层楼盖好后原告要求在外面修楼梯,但我没办法施工除非原告掏钱我才能施工。我按照合同如实履行了,但由于原告的原因我不想继续再履行合同了。原告如果愿意出钱给我的工人看病治疗并付我的租赁钢筋的费用,我会考虑继续履行合同,否则我不会继续履行合同。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原、被告之间经过协商签订了由被告张德生起草书写的《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两份。合同内容为:1、挖基础20000元整;2、地围梁30000元整,3、一层封顶100000元整;4、二层封顶50000元整;5、三层封顶100000元整;6、屋面彩钢50000元整;7、工程完工,全部付清工程款;完工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至2015年9月30日。被告张德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化粪池、挖基础、地围梁、一层封顶的前期工程,原告雅合恰德公支付给被告张德生前期工程款170000元整。在建工程二、三层封顶及屋面彩钢时,被告张德生以原告雅合恰德公不承担租赁钢管费用为由,不再履行合同。致纠纷产生,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两份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雅合恰德公与被告张德生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诚信遵守,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雅合恰德公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张德生支付了前期的工程款170000元整,因该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租赁钢筋的费用是由原告雅合恰德公来承担,故被告张德生不能以此为由而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雅合恰德公要求被告张德生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雅合恰德公要求被告张德生承担材料款及材料损失的诉求,未向法庭提交其主张的证据,故对该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德生继续履行与原告雅合恰德公2015年4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二、驳回原告雅合恰德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张德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果洛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生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沃确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