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叶永忠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902号罪犯叶永忠。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11月30日作出(2003)桂市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永忠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2006年3月2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07年11月、2010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叶永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2年1经广西监狱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能服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管理,接受教育,没有违规违纪的行为,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永忠在服刑期间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因病于2012年1月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服从当地社区矫正机构管理,接受教育,没有违规违纪的行为。自2009年11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4.22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永忠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永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