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赤峰全顺摩托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晓东、张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全顺摩托车有限公司,张晓东,张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536号申请人赤峰全顺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于德武,经理。被申请人张晓东,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赤峰市敖汉旗古鲁板蒿乡,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申请人张子军,男,住赤峰市敖汉旗古鲁板蒿乡,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赤峰全顺摩托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晓东、张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子军所有的毛驴3头、农用三轮车一辆予以查封。保全价值2万元。案外人于德武自愿以登记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蒙DC50**号轿车一辆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全顺摩托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子军所有的毛驴3头、农用三轮车一辆。对查封的车辆,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二、查封案外人于德武名下的车牌号为蒙DC50**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东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