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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贾元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贾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35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17号东方广场12楼h-k房。法定代表人:radekbednar,销售总监。委托代理人:李洁,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章鸿,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元华。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贾元华追偿权纠一案,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元华:1、支付欠款本息等合计6436.97元,诉讼费25元,共计6461.97元;2、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元华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遂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贾元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未执行的款项6461.97元待发现被执行人贾元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执行的款项6461.97元待发现被执行人贾元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生代理审判员  余 杰代理审判员  郝 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