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扎执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郝会义诉包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会义,包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726号申请执行人郝会义,男,地址巴彦高勒镇。被执行人包福,男,地址扎赉特旗音德尔镇。郝会义申请执行包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扎民初字第22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郝会义2015年9月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9月8日包福给付执行款30000元,2015年9月8日申请人书面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德 泉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海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