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3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丰源华宇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兴时尚商贸中心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丰源华宇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兴时尚商贸中心,王朝双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863号原告北京丰源华宇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周庄子168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雪,女,1983年11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宪群,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兴时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姚村(易安粮油食品厂院内)被告王朝双,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丰源华宇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兴时尚商贸中心、王朝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丰源华宇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丰源华宇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丰源华宇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丰源华宇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 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艳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