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源广祺与源大同、源大涵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X祺,源X同,源X涵,源X棠,徐X,曾X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161号原告:源X祺,香港居民.原告:源X同原告:源X涵。原告:源X棠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敏莹,广州市荔湾区昌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X,住广州市荔湾区。被告:曾X洪,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源X祺、源X同、源X涵、源X棠诉被告徐X、曾X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源X祺、源X同、源X涵、源X棠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X祺、源X同、源X涵、源X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源X祺、源X同、源X涵、源X棠负担。审 判 长 潘瑞冰人民陪审员 丘德薇人民陪审员 卢嘉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卢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