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曹某甲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
案由
过失致人重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刑初字第16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甲。2013年7月1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8月1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乙同时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曹某甲脱逃,本院于2014年5月16日依法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后被告人曹某甲归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裁定恢复审理。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乙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乙撤回对被告人曹某甲的起诉。审 判 长 李建福审 判 员 高志海人民陪审员 崔永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