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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曹可心与潼关县金陡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可心,潼关县金陡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潼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曹可心,女,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住潼关县城关镇矿建居委会19幢1号。身份证号码:612126196910111028。被执行人潼关县金陡宾馆。法定代表人刘仲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可心与被执行人潼关县金陡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潼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潼劳仲裁字〔2015〕07号裁决书,被执行人潼关县金陡宾馆应给付曹可心经济补偿金12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80元。2015年9月7日,被执行人潼关县金陡宾馆已自觉给付了全部案件款,现本案执行标的已完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潼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潼劳仲裁字〔2015〕0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瑛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廖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