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郊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王少禹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少禹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郊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少禹(别名王绍禹),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于佳木斯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佳木斯市环保局副局长,住佳木斯市向阳区。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佳郊检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少禹犯行贿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少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为了其提职得到帮助,分别于2009年9月底及2011年春节前,到时任佳木斯市市委书记林某(另案处理)的办公室,送给林某价值人民币9千余元的浪琴牌手表一块和人民币1万元。经侦查,被告人王少禹于2014年11月4日被本院传唤到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少禹供述;证人林某、赫某、张某证言;被告人王少禹任职文件、干部履历表、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证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捕经过等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少禹犯行贿罪予以惩处。被告人王少禹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行贿罪不持有异议,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2008年末,被告人王少禹通过工作关系结识时任佳木斯市市委书记林某(另案处理),其请托林某在其提职问题上给予关照。2009年4月,被告人王少禹被提拔为佳木斯市环保局副局长,行政级别从正科级提到副处级。被告人王少禹为了感谢林某,分别于2009年9月底及2011年春节前,到林某的办公室,送给林某价值人民币9000余元的浪琴牌手表一块和人民币1万元。经侦查,被告人王少禹于2014年11月4日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王少禹供述:我现任佳木斯市环保局副局长,我是在2008年通过工作关系认识的市委书记林某,我就和林某说让其帮忙提拔。2009年4月的时候,我调任环保局担任副局长。2009年9月底,我花9000多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块男士的浪琴手表,在林某的办公室将手表送给了林某。2011年春节前,我拿1万元人民币去林某的办公室,说过节了来看看领导,就将1万元人民币送给了林某。2、证人林某证言:证实我任佳木斯市市委书记期间收过王少禹给其的手表和1万元人民币,因为王少禹提拔为环保局副局长,在提职过程中其帮了王少禹,所以王少禹才会送其手表和1万元人民币。3、证人赫某证言:证实2009年的时候,我任佳木斯市郊区区委书记,我接到市委书记林某的电话,让我把王少禹的任职情况报到市委组织部,过了不久,王少禹就被任命为佳木斯市环保局副局长。4、证人张某证言:2003年我和林某在一起之后,林某就开始陆续给我钱,也给过我名表。5、卷宗另有被告人王少禹任职文件、干部履历表、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证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少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其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少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少禹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朴雪梅人民陪审员  高月林人民陪审员  吴亚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韩金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