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5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某甲与俞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甲,俞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5012号原告俞某甲,女,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王蒋清,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乙,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甲与被告俞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俞某甲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俞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 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