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强、张诗佳与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张强,男,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住阿克苏市(系张诗佳的法定监护人)。原告张某某,女,汉族,2007年7月6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告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阿克苏市英阿瓦提路市政公司3、4楼。法定代表人郑久福,该公司董事长(现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张某某诉被告阿克苏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张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强、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强、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荣代理审判员 安宁人民陪审员 杜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