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韦某甲与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韦某甲。委托代理人廖明明,荔浦县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某乙。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韦某甲诉被告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某甲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唐维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韦世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