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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民初字第0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潘军吴倩与卜云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军,吴倩,卜云东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1288号原告潘军,男,汉族,1976年11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原告吴倩,女,汉族,1979年11月生,住址同上。被告卜云东,男,汉族,1972年5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军、吴倩诉被告卜云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卜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