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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3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3090号原告:周某,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吴某,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维已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周维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周维已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维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维已负担。审判员  王同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叶建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