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执字第7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尹春伟与曹戈、毛圣敏、张新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春伟,曹戈,毛圣敏,张新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736-1号申请执行人尹春伟,男,198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执行人曹戈,男,1977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毛圣敏,女,1983年6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张新胜,男,198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本院作出的(2014)中民二初字第19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戈、毛圣敏、张新胜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员赵学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海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