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5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玉兰与迟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兰,迟安娜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三商初字第593-1号原告王玉兰,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刘涛,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迟安娜,职业不详,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兰诉被告迟安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担保人刘涛单独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庆街48号4单元14层3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哈房权证里字第10010263**)提供担保,要求查封被告迟安娜单独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166号4单元4层2号的房产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迟安娜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166号4单元4层2号的房产档案(产权证号:14010102**);二、查封担保人刘涛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民庆街48号4单元14层3号的房产档案(产权证号:哈房权证里字第10010263**)。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任丽娟人民陪审员 修 瑛人民陪审员 张永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丽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