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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万清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705号罪犯刘万清,男,1954年2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现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10)长中刑二初字第0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万清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万清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提出对罪犯刘万清减刑建议书,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5年8月11日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在互联网上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秋枝、李艳红出庭履行职务,湖南省长沙监狱指派工作人员游佳、彭乐天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万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提出,罪犯刘万清在执行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建议将罪犯刘万清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力十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万清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服从管教,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反思和忏悔,参加“以身说法”警示教育活动;积极主动参加劳动,服从安排,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累计获得考核分102.2分。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提出罪犯刘万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万清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服刑时间等情况,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万清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主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厚申代理审判员  王 慧代理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