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执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林弟群申与祝开强、魏晋媛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弟群,祝开强,魏晋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158-3号申请执行人林弟群,女,生于1970年11月2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祝开强,男,生于1962年10月1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魏晋媛,女,生于1993年6月1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叙永民初字第238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林弟群申请执行祝开强、魏晋媛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赔偿损失41362.62元及垫缴的案件受理费1950元,同时被执行人祝开强、魏晋媛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祝开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林弟群的合法权益,故应对被执行人祝开强的前述存款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划拨)被执行人祝开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10000元;二、上述款项直接扣划(划拨)至叙永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的账户内,并注明“祝开强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明江审 判 员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陈本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