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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静、张军与张军、汪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张军,汪红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38号原告张静。委托代理人王明鹏,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军。被告汪红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诉被告张军、汪红娟民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对被告张军、汪红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35元,减半收取4317.5元,由原告张静负担。审判员  任齐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廖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