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静、张军与张军、汪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张军,汪红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38号原告张静。委托代理人王明鹏,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军。被告汪红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诉被告张军、汪红娟民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对被告张军、汪红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35元,减半收取4317.5元,由原告张静负担。审判员 任齐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廖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