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生保,秦刚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洪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田生保,男,194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春燕,女,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女儿。被告:秦刚刚,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田生保与被告秦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生保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春燕、被告秦刚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生保诉称:2014年8月27日,被告经田俊平向我借款190000元,约定月息2%,即3800元。被告借款后支付过我部分利息,自2015年2月27日至今本息未还。经我多次催要无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0000元并支付利息15200元。被告秦刚刚辩称:我不同意偿还原告借款。原告所称的该笔借款,月息3800元,我已偿还到了2015年5月份。原告诉状中所述不属实,向田生保出具的借条,是因当时我欠舅舅田俊平钱,舅舅欠田生保钱,三方经过协商,由我直接向田生保还钱并出具借条,来抵消我欠舅舅的债务。经审理查明:被告舅舅田俊平经营一养鸡场,经营期间田俊平向原告借款280000元,后田俊平将养鸡场一半财产及债务转让给被告,并经与原告协商,由被告负责承担田俊平所欠原告债务280000元。后被告陆续向原告归还90000元借款。2014年8月27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9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欠到,田生保现金壹拾九万元正,秦刚刚,2014年8月27号”。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2%,每月3800元。此后,被告偿还利息至2015年5月。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致使本案无法进行调解。上述为本案全部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田俊平向原告借款后,原被告及田俊平三方协商同意由被告承担田俊平所欠原告借款,三方达成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此后被告向原告偿还90000元,并偿还剩余借款利息至2015年5月,说明被告对此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不仅认可,且已部分履行,故被告应继续履行该协议,负责偿还原告借款。对原告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5条、20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刚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生保借款190000元及利息1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78元,由被告秦刚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林人民陪审员 陈霞人民陪审员 董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商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