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商终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兴化市惠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兴化市惠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商终字第002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兴化市惠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大营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郭大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裴(特别授权),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经济开发区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文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汉应(特别授权),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兴化市惠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屹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兴化市惠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兴化市惠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兴化市惠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7369元减半收取为3684.5元,由上诉人兴化市惠丰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 晖代理审判员 朱希懋代理审判员 邢晔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振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