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执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薛志杰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志杰,韩宏伟,王冰,荆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170号申请执行人薛志杰,男。被执行人韩宏伟,男。被执行人王冰,女,系被告韩宏伟之妻。被执行人荆英杰,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运中民终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薛志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限制韩宏伟、王冰、荆英杰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薛培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韩宏伟、王冰、荆英杰出境。并扣留其有效护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敬民执行员 任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雅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