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从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从江县昌隆建材门市部申请执行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从江县昌隆建材门市部,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从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从江县昌隆建材门市部。地址贵州省从江县。经营者罗祥伟,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家住广西钦州市,现住贵州省从江县。被执行人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遵义市汇川区。法定代表人付润全,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从江县人民法院(2015)从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兴义桔山支行的240901061920XXXX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兴义桔山支行的240901061920003XXXX账户存款122360元至从江县人民法院账户(用户名:从江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从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上分社,帐号:266401050120110002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永和审判员 王绍勇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沈维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