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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015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蒋轲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蒋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1593-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华昌大厦)。法定代表人谢金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蒋轲。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蒋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10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蒋轲确认结欠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蒋轲于2014年9月10日前归还上述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承担利息204750元(按合同约定计算至2014年7月20日止,2014年7月21日起的利息以本金150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蒋轲承担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68190元,于2014年9月10日前给付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863元由蒋轲负担;四、蒋轲以其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汇景豪苑25幢M303,M304(他项权证号:张房他证杨字第×××号、他项权利种类一般抵押权设立、债权数额150万元)的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本案债务。因被执行人蒋轲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权利人张家港市金生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轲名下无银行存款,由于其涉嫌刑事犯罪,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暂无法送达评估报告,故暂不能处置其抵押房产。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尚未执行到位1788803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1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姜家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