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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正华申请执行李彦庆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66号申请人黄正华,女,1963年3月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李彦庆,男,1969年5月生,住云南省开远市。黄正华与李彦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正华依据生效的(2014)开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41773.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李彦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26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华审判员  王江辉审判员  宁仲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欧晏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