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3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花、郑学仁、郑志颖与被告张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花,郑学仁,郑志颖,张锋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170-2号原告陈玉花,女,生于1946年3月3日,汉族。原告郑学仁,男,生于1946年12月2日,汉族,系原告陈玉花之夫。原告郑志颖,男,生于2007年3月7日,汉族。法定代理人郑二良,男,生于1974年2月28日,汉族,系原告郑志颖之父。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郑金枝,女,生于1970年2月26日,汉族,系原告陈玉花、郑学仁之女。被告张锋伟,男,生于1977年9月25日,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住所地:中牟县电视塔西50米路南。��院已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牟民初字第3170-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张锋伟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S5X**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现被告张锋伟交纳保证金一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锋伟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S5X**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王云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姚聪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