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02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戚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02307号原告:戚某某。委托代理人: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即3350元由原告戚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顾仁华人民陪审员 丁 艳人民陪审员 吴敬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丹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