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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02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戚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02307号原告:戚某某。委托代理人: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即3350元由原告戚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顾仁华人民陪审员  丁 艳人民陪审员  吴敬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丹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