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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申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叶顺良与方海涛、王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顺良,方海涛,王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杭萧民申字第17号原审原告叶顺良。原审被告方海涛。原审被告王琴。原审原告叶顺良与原审被告方海涛、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杭萧商初字第25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潘伟良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王啸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茅利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