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申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叶顺良与方海涛、王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顺良,方海涛,王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杭萧民申字第17号原审原告叶顺良。原审被告方海涛。原审被告王琴。原审原告叶顺良与原审被告方海涛、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杭萧商初字第25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潘伟良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王啸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茅利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