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桂花合同纠纷案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69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桂花,女,汉族,1964年9月20日出生。上诉人张桂花不服西昌市人民法院(2015)西昌民初字第260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桂花称,本案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汇款,没有任何合法依据,应当按不当得利诉讼。本案是在西昌市境内的银行交易的,西昌市人民法院有权利管辖。如果到北京起诉,不符合合同履行地管辖的原则。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西昌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桂花于2012年7月通过上网认识了自称是北京���国新闻调查网的记者阮士前,遂委托阮士前帮忙报道其土地被西昌市人民政府征收一事。张桂花按阮士前的要求先后付给阮士前人民币2.3万元。阮士前亦依约定,前来西昌市进行了调查,并在网站上报道了此事,因政府部门无动静,双方为退款发生纠纷,张桂花诉至西昌市人民法院。本案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不属不当得利纠纷,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合同纠纷正确。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西昌市人民法院以本案不属该院管辖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张桂花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跃 山审判员 帅 兵审判员 阿硕布格苏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贺 文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