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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1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倪新红与南京香纯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新红,南京香纯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638号原告:倪新红。被告:南京香纯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喜。原告倪新红与被告南京香纯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9月8日,原告倪新红以双方调解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新红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新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倪新红负担。审 判 长  沈宇珍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人民陪审员  张玉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梦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