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彪与罗安全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26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罗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李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人民币133078元。在执行过程中已经从被执行人罗安全银行账户上扣划36000元(该款已经发放张彪),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罗安全欠申请执行人张彪钢模款97078元在2015年8月31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张彪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罗安全与申请执行人张彪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张彪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黄陂李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4)鄂黄陂李民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彭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