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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吴其波、王料等与宁波市鄞州横溪腾飞机械配件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其波,王料,周菊香,饶琪,熊国东,李亮,侯自力,徐宪金,宁波市鄞州横溪腾飞机械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保字第56-1号提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吴其波。申请人:王料。申请人:周菊香。申请人:饶琪。申请人:熊国东。申请人:李亮。申请人:侯自力。申请人:徐宪金。上述八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钱聪静,受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横溪腾飞机械配件厂。诉讼代表人:李飞。提请人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6日以其受理的申请人吴其波等8人与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横溪腾飞机械配件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吴其波等8人向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为由,提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横溪腾飞机械配件厂银行存款5937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其波等8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横溪腾飞机械配件厂银行存款59379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丽红 来自